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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究竟要查哪些内容呢

作者:龙岩昌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1 08:38:26

龙岩商标注册通过形式审查后,还必须得经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重要环节。那么,龙岩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究竟要查哪些内容呢?往下看!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主要审查以下四个内容: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麦当劳商标由图形、字母、颜色构成。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2)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3)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社标网已被注册成商标,不能在与其相同的商品服务分类注册商标(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抢注“刘德华”的商标被驳回。

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回大家都清楚商标局是怎么做实质审查了吧。大家可以根据这四个方面,逐一排查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是其他有关知名度的因素。 

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商标法》一方面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一方面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价值最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本区域内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上百万元。

商标注册组合注册使用不方便。即使组合注册通过了,但是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商标局规定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而分开申请则非 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

商标注册有3-4个月的查询盲期,如果是商标组合注册申请风险会更大。因为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 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商标注册各元素分开注册的原因,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 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

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 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 “飘柔”、“苹果”电脑。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

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丁牙膏的 “两面针”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是可能丧失的。一个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即原本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来 源的能力,这种情况被称为显著性丧失或退化。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

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把“优 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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