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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晓龙岩商标注册为什么失败

作者:龙岩昌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6 08:17:17

由于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较长的时间,企业在进行龙岩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很可能因为流程和材料等细节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自行到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通过审核,最后找到,小编现在就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只有了解商标注册的原因,才能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少走弯路。   

(一)遇上商标查询盲期   目前,商标查询只能查到四个月前的数据,遇到与空白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给驳回;(具体空白期以商标局查询网为准)。客观存在的因素,数据未录入查询系统,商标局内部人员也无法查到。   

商标注册的风险可以简单的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是由商标查询盲期造成的。那么什么是查询盲期呢?可以这样理解,当一个人打算注册商标时,他或他的商标代理人要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数据库里查询之前是不是有人注册过和他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事实上,在商标数据库里是没有从查询之时起前六个月左右的商标信息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在12月1日想注册“可口可乐”商标,而如果另外一个人在8月1日已经申请注册“可口可乐”,那么这个信息在查询的时候是无法查询到的,这就是所谓的“查询盲期”。其实造成查询盲期的原因很简单,我们知道我们进行查询的信息都来源于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而以商标局现有的人员、设备条件尚不能把当天的商标申请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大概有六个月左右的延迟,也就是说六月份提交的商标申请可能要12月份才能录入商标局数据库,这就是造成商标查询盲期的原因。但是大家不要过于担心这个盲期,从我的商标审查经验来看,一个商标因查询盲期的原因被驳回的几率也就是5%左右的几率。

(二)受驰名商标的影响   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   

(三)违反商标注册原则   申请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作为注册标志会导致给驳回,例如:国家名称、国家机关所在地等,这种因素可以避免。   

(四)国外商标有优先权   国外商标来中国国内申请商标优先权的影响,申请时间比你提前,国内数据录入更新不及时,眼下无法查到,客观因素。   

(五)商标被提出异议   被他人提出异议,此因素属于他人意愿的影响,无法预料。   商标注册还有两个风险就是驳回复审和异议的风险,这是在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中发生的。这两个流程都可能造成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也可能造成商标被驳回,但是一个商标申请能走到后续程序也不是经常发生的。

虽然注册公司流程简单,门槛低,但来到注册公司的老板们基本上都选择寻找代理服务。可以想象,商标注册公司在代理服务方面有很多优势,有些人会认为最好是自己处理公司注册。处理公司注册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你自己管理公司并熟悉这个过程,到处跑不仅会浪费时间,还会浪费劳动力。因此,仍然有必要找到专业人士来做专业工作。如果有任何问题,专业人员可以轻松处理,不必太担心自己。商标注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代理?

1、注册公司并非把所有资料准备好就可以直接去工商局窗口办理手续,很多地方都是需要先网上预约,就拿来举例,要现在网上预约,而最近能预约的号已经排到了下周,创业者很难保证那个时候是否有时间去工商局办理手续。

2、不理解注册公司流程怀着在热血年创业的强烈愿望,但注册的第一步是什么?你想带什么信息?我应该去哪里查我的名字?核名称通过后该怎么办.问了又问,我不知道。我当然第一次不太了解这些过程。如果我自己摸索,不浪费时间,在注册的过程中,我可能在某个环节犯了错误,那么我将永远是受苦的人。

3、不想请财务会计报税注册公司成功后,一切都不会结束。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否经营,都必须记账和申报纳税。这只能在一定的会计基础上进行。许多人遵循自己做事的原则,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在公司成立初期,有许多事情要做。继续处理。永远不要因为捡芝麻而丢掉西瓜。专业工作委托给专业人员,这是高效的,可以避免许多容易出错的细节。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该怎么办,有哪些补救措施?中维知识产权给各位提供几个建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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