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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途径

商标注册途径

两种途径在龙岩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1、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2、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3、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4、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后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通过申请/注册号进行商标状态查询。也可以通申报的类别、申请/注册号、申请人名称等进行商标综合查询。

想查询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先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有六种: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也已经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普通法商标为在国家或在政府注册之前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徽标,产品名称或其他文字或标记提供保护。商标有助于保护消费者不会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感到困惑,当然,对于企业主来说,商标也可以保护您的品牌。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普通法商标保护对小企业来说非常宝贵,因为它提供了阻止当地竞争对手使用您的商标的方法。如何建立普通法商标当您开始在特定地理区域使用商标时,您的普通法商标权就开始了。第一个这样做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人-在该领域拥有该商标的普通法权利。要声明您对普通法商标的所有权,您应该为其添加上标“TM”。

一旦您开始寻找TM,您可能会注意到许多具有此符号的普通法商标示例。只要您继续使用该商标,您就可以维护普通法侵权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包括在相同的地理区域禁止其他人使用可能会使消费者混淆的权利。普通法商标检索在您开始尝试建立普通法商标权之前,您应该确保没有其他人已经在使用该商标。

尽职调查现在可以避免发现你以后侵犯别人的普通法商标的不幸情况。即使普通法商标所有者不选择起诉侵权,您仍然可能面临重新命名和重塑您业务的巨大成本。此外,您也不想混淆潜在的消费者。就其性质而言,普通法商标检索必须广泛且可能耗时,因为没有普通法商标的中央数据库,因为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的商标。

因此,有效的普通法商标检索必须涵盖各种来源,包括互联网,公共记录和报纸,以及在USPTO商标数据库中搜索注册商标。在搜索时,您应该超越您想要使用的确切单词或标记,以确定类似的变化是否也可能导致混淆。例如,搜索具有不同拼写的类似发音的单词,以及复数和单数形式。保护您的普通法商标拥有普通法商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它。您负责“监管”商标,这意味着要跟踪其他人是否正在使用它。未能监管您的普通法商标可能会导致您失去侵权保护的权利。

因此,您应该留意您所在地区使用混淆相似标记的竞争对手,如果您遇到潜在侵权者,请与他们联系,让他们了解您的普通法商标。您可以选择通过停止和终止信件来要求他们停止使用该商标。普通法商标与商标注册的区别如果您选择向USPTO注册您的商标,您将获得其他保护和权利,

包括以下内容:1、保护全国各地,不限于您的地理区域。

2、在圆圈(®)中使用R符号表示注册商标的权利。

3、在USPTO数据库中列出,以告知其他人您对该商标的使用但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商标,通过注册,您还有权起诉损害赔偿。

相比之下,普通法无权侵犯商标权。处理商标可能很复杂而且势不可挡,但您无需单独管理。您可能会发现,与经验丰富的在线服务提供商合作可以让您放心,您正在以正确的方式处理您的商标。

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标志,分别是: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己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 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 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 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 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鳄,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 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 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 判断这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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